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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5日最新修訂"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劃表" , 增列注意事項第4&5點, 以及附加2項條款. 投資人需特別留意. 也需重新計算投資事業之成本及費用. 第4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投資人未履行本會核准投資附加附款者,本會得廢止投資核准。另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所提供之文書經撤銷、廢止或經司法機關認定係偽造、變造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依第32條規定所為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定居證。 第5項: 預計僱用臺籍員工數,如為投資設立新事業,每年維持至少2名以上;如為投資國內現有事業,則每年員工數較未投資前之員工數至少新增2名以上。 附加條款: 1.本人 XXX 將確實實行前開投資計畫明細各項規劃與預計目標,持續投資並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 2.投資人應於投資事業設立完成後第1年至第3年,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檢送投資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送本會備查。 |
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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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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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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